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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6-9

英国劳氏船级社船舶入级规范和规则  第4章 铸钢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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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节 一般规定 1.1 范围  1.1.1 本节对拟用于制造船舶、其它海洋结构物、机械、锅炉、受压容器和管系的铸钢件作出一般规定。  1.1.2 凡涉及设计和建造的关于本规范中规定的铸件制造和试验均应符合第
1和第2
章的规定,以及本节的一般规定和第2
节至第9
节中适用的具体规定。  1.1.3 作为1.1.2的替代条款,凡符合国家或专用技术要求的铸件,只要这些技术要求与本章的要求合理等效;或对专门用途已经认可的铸件,均可予以接受。检验和认证通常应按第1
章的规定执行。  1.1.4 对于大量生产的小型铸件或定量生产的同型铸件,可以根据第1章
2.4的规定,采取变通的检验方法。 1.2 制造  1.2.1 铸钢件应在英国劳氏船级社认可的铸造厂制造。所用钢料的制造程序应经英国劳氏船级社认可。  1.2.2 为除去多余金属而采用的火焰切割、火焰清理或电弧气刨等各种方法,均应按公认的优良工艺,并应在最终热处理之前进行。凡铸件因其化学成分和/或厚度而有必要预热之处,均应预热。其受影响的区域应用机加工或打磨平整至约2mm的深度,除非它显示钢材并未由于切割方法而受损害。切割表面有必要作特别检查,以便发现任何裂缝。 1.2.3 如用焊接方法把两个或多个铸件连接成一个组合构件,应提交拟用的焊接程序细节以供认可。并要求进行焊接程序的认可试验,也见
1.9的规定。 1.3 铸件质量  1.3.1 所有铸件不应有不利于正常使用的表面或内部缺陷。表面光洁度应符合良好的工艺标准和经认可的技术条件的专门要求。  1.3.2 铸件表面不得用锤击、冷锻,也不得用任何可能掩盖缺陷的方法进行处理。 1.3.3 所有芯撑的位置应于注明并应作近观检查(如有需要,还应进行超声波检测),以保证溶透。 


  2  1.4 化学成分  1.4.1 所有铸件应采用镇静钢制造。桶样化学成分应在本章有关节中所规定的范围之内。在规定了通用的总范围的情况下,化学成分应与铸件的钢号、尺度和所要求的力学性能相适应。  1.4.2 除另有规定外,制造商可自行决定选用合适的晶粒细化元素。这类元素的含量应在桶样分析报告中列出。 1.5 热处理  1.5.1 所有铸件应按本章有关节中的要求进行热处理。  1.5.2 热处理应在构造适宜的炉内进行。该炉应能有效地维护,并备有合适的温度控制手段,且设有高温计以测量和记录炉内的装料温度。炉的尺度应能允许炉内装料能均匀地加热至需要的温度,应有足够数量的热电偶与炉内装料相连,以显示其温度适当均匀并在整个热处理过程中能将温度记录下来。如采用其它程序应经英国劳氏船级社材料和无损检测部门认可。这些记录的副本,连同表示温度测量位置的草图,应提交验船师。该记录应能确认所使用的炉子、装料的详情、热处理温度及在该温度下的时间和日期。验船师应审查各图表并确认证书中的各细节。如果很大的部件需要热处理时,可专门考虑用变通的办法。  1.5.3 如果铸钢件经受了局部再加热,或在最终热处理后进行了任何矫直工序,则为避免可能存在的有害残余应力,可要求进行后续的消除应力热处理。 1.6 试验材料和试验件  1.6.1 每一铸钢件应当为第
2至第9
节中规定的试验以及为了可能的再次试验所需的试验件提供足够的试验材料。试样应与铸件铸成一体,或者附铸到铸件上,其厚度应不小于30mm。  1.6.2 试样应在完成
1.5.1规定的热处理后,方可从铸件上取下,并应作适当的标记。 1.6.3 作为1.6.1和1.6.2的替代条款,如果大小大致相同、每一质量小于1000千克的若干小铸件,由一个铸次铸成,并且都装入同一炉内进行热处理,则可用单独浇铸尺度适宜的试验方法。这些试样应作出合适的标记,并同其所代表的铸件一起进行热处理。对每一批铸件至少应提供一个试样。  1.6.4 试件应按第2
章的规定制备。拉伸试验件的横截面积应不小于150mm2。 1.6.5 再次试验程序应符合第2章
1.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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