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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16-3

ADIDAS 生产行为准则雇佣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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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DIDAS 生产行为准则雇佣标准

我们只与那些在薪酬、福利与工作条件等各方面公平、合法地对待自己雇员的业务伙伴进行业务往来,特别是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强迫劳工:业务伙伴不得雇佣强迫劳工,不管是监狱劳工、卖身劳工或监禁劳工等等,均不得雇佣,员工不能在强迫或任何形式的威吓下工作。

  童工:业务伙伴不得雇佣年龄在十五岁以下的儿童。在有些生产厂所在国家规定强制教育的年龄高于十五岁的情况下,则不得雇佣低于完成强制教育年龄的儿童。

  歧视:业务伙伴应该按照雇员的工作能力而不是根据其个人特点或信仰来作招聘及雇佣后的决定。业务伙伴在招聘与雇佣的时候不得因种族、民族、性别、宗教、年龄、伤残、婚姻状况、为人父母、工人组织成员、性取向或政治观点之不同而产生歧视。

  薪酬与福利:工资要达到雇员基本需要及一些合理储蓄及酌情开支。在任何情况下,工资应等同或超过最低工资或同类行业的普遍工资中的较高者,及应提供法律所规定的福利。工资必须以现金或支票、或相应形式直接支付给雇员。与工资相关的信息必须以雇员能够理解的形式提供给他们。工资之预支与扣除须仔细监控,且需符合法律规定。在正常工作时数以外工作,雇员应得到的加班工资补偿须按生产厂所在国家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率来计算。若当地没有相关法律的要求,加班工资率应高于其正常工作的时薪。

  工作时数:除了在特别的情况下,雇员不得被要求每周工作,包括加班,超过六十小时或当地法律规定中的较低者。在每七天内,雇员必须至少享有连续二十四小时的休息。雇员每年必须享有有薪假期。

  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权:业务伙伴必须承认并尊重雇员按照自己的选择参加组织社团和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在法律上对于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有特别限制的国家,业务伙伴不应阻止雇员以其他合法方式来进行独立、自由的结社及集体谈判。此外,业务伙伴应建立一套制度以确保与雇员维持良好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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